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3號
債 權 人 洪嘉遠
債 務 人 林弘基
林弘正
林初枝
姚林惠兒
林秀瑟
林秀玲
林秀霞
張陳綉
張麗玲
張崇敬
張崇澤
張涵茵
張崇頴
張英娟
張英嬌
張英輝
張英俊
張幃淳
蔡潤香
蔡潤芳
游林志貞
黃林秀春
林秀娪
林秀卿
林昌
林池
張崇賢
監 護 人 張月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柒拾貳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