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沈士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維德、吳宏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於111年3月1日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吳
維德之謄本僅記載被認領從父姓,未記載由父行使權利,
併請提出債務人吳維德之母孫惠美(南投縣○○鄉○○巷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正確之債務人姓名,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7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