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18號
TCDV,111,司,18,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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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朝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貝克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
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
二、提出相對人貝克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並補正聲請人為相對人貝克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相關
證明。
三、提供願意擔任且適任清算人之名單含姓名、地址、學經歷、
適任理由,同意擔任之意願書,如無法提出或本院如審酌相
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等)
為之,依法應給付報酬,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茲命聲請
人具狀陳報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又如聲請人拒絕預納
報酬,縱補正第1 項所示之聲請費用,法院仍得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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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克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