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1號
TCDV,111,勞執,1,2022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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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 人 鄭國賢
上列受裁定人即抗告人與相對人金品虹橋餐廳有限公司間勞資爭
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 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對 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依前開 規定,其抗告不合程式。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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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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