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仲執字,111年度,3號
TCDV,111,仲執,3,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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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彥森黃榆驊謝函蓉黃若淳徐凡凱
、徐亦增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依仲裁法第
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4,000元。茲
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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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