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6號
TCDV,111,亡,6,202203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賴文君
相 對 人 張金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張金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金麟於民國29年8月21日晚上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張金麟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張金麟(男、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 失蹤籍設臺中市豐原郡大雅庄岡厝百23番地),前於19年8 月21日失蹤,迄今已近92年,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110年度 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將該裁定公告在案,現 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二、按失蹤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 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 正前(18年10月10日施行,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失蹤者, 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 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則為民法總則施行 法第3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0年度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本院公示催告之公告為證,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無任何在監在押紀錄)、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1年2 月7日中市社助字第1110015288號函(未領取社會補助或津 貼)、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1年2月7日中市生崇字第1110 000843號函(無使用殯葬設施)在卷可佐,堪信為真。 ㈡而失蹤人於19年8月21日失蹤時19歲,迄未尋獲,算至29年8 月21日屆滿10年,且經公示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 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之前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並應以失蹤屆滿10年之日即29年8月21日晚上12時,作為確 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