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
原 告 林陳金環
林雅子
林崇垣
林淑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林一雄
林秀雄
林惠美
林志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原告其後另具狀提出其他事證,為保障被告防禦權,故 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