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 告 林俊宏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
被 告 王致傑(原名王洛揚)
黃淑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補正下列事項:一、原告請具狀確認依原告所提出110年11月9日民事準備(三) 狀所載,原告是否係擴張起訴聲明,而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款 4,106,120元?如擬擴張起訴聲明,請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 於開庭前補繳裁判費20,889元。
二、被告黃淑一請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中港分行、帳號288-540- 238691之存摺影本(102年7月起迄今),並說明該銀行帳戶 係供何人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