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00號
TCDV,110,訴,400,20220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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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添秀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鄧輝銓
鄧創
鍾衛

鍾俊修
鍾畯閎
鄧琇月
劉秀枝
卓鳳
卓慧如
慧珠
卓宏俊
江鴻霆
江鴻志
江鴻邑
汶靜
江美玉
江福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
院110年度訴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求為原判決主文第2項廢棄、兩造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式為土地分歸上訴人取得,並由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或變價分割共有物,又本件經鑑定結果,系爭土地(211平方公尺、63.8275坪),土地單價為每坪17萬2000元,總價額為1097萬833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參,上訴人應有部分16分之5,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43萬0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111年4月20日前(含當日)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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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