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秋嬌
陳永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明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訴字第3146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91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