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103號
TCDV,110,訴,3103,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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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03號
原 告 蔡庚生
蔡蒼生

蔡黎(即蔡國成之承受訴訟人)

蔡淵源(即蔡國成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桂蘭(亦為蔡國成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蔡安源 (即蔡國成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皇帝龍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 人 周莉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 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 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 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 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 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第8 條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皇帝龍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股東會前 選任周莉娜為該公司清算人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經 臺北市政府89年12月19日建商二字第893585670號函准解散 登記在案,且被告公司迄今尚未清算完結,此有臺北市政府 110年12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56170600號函、被告公司股 東會議事錄、解散登記申請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年1月2 7日北院忠民科宜字第1100006389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71、75、83至85頁),依前揭規定,應由周莉娜為被告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原告起訴時列楊桂招為被告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即有疑義,尚有待釐清補正,而有再開辯論予以調 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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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