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565號
TCDV,110,訴,2565,2022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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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悅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並
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
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
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雖提出民事上訴狀,表明
係提起上訴,然並未於書狀上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判決之聲明,亦未繳交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1年4月1日前(含當日)補正
上訴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126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15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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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