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兆康
張德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禹力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97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萬59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萬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