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033號
TCDV,110,訴,2033,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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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施義福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原 告 張素腰
訴訟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
被 告 張世榮
張木川
陳志仲
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雄

被 告 何隆祺
何鴻祺
何昌祺
張家維
趙嫊鑫

陳萬發
謝文斌

陳志明
林宜美
張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為被告張世榮張木川陳志仲利興營造有限公司、何隆祺、何鴻祺何昌祺張家維趙嫊鑫陳萬發謝文斌陳志明林宜美張莉敏之承當訴訟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繫屬後,被告張世榮張木川陳志仲利興營造有限公司、何隆祺、何鴻祺何昌祺張家維趙嫊鑫陳萬發謝文斌陳志明林宜美 、張 莉敏(以下簡稱被告張世榮等14人)將其所有坐落於臺中市 ○○區○街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及坐落臺 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 分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聲請人現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故聲 請代前開被告承當訴訟,惟未獲前述被告張世榮等14人同意



,爰聲請裁定准許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繫屬後,被告張世榮等14 人及另一被告謝子衡於前述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業於民 國111年1月22日分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 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代被告張世榮等14人 及被告謝子衡承當訴訟,經原告及另一被告謝子衡同意(見 本院卷附之111年3 月 7日言詞辯論筆錄)外,未獲被告張 世榮等14人同意,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法無違,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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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