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怡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瑋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
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