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73號
TCDV,110,訴,1373,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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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遠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秉宏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育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彥瑀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楊承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與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租賃有限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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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