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51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張壽康
張曉維
兼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莒興
被 告 張海倫
張至孝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古國容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本院 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遺產之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繼承 人全體始得為之。故繼承人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固須以其他 繼承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610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惟債權人若基於 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被 代位人(即債務人)為共同被告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92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告係主張代位債務人張家 興請求分割債務人張家興之被繼承人古國容之遺產,依上開
說明,其訴訟標的對於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固必須合一確 定;然因原告係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張家興行使 權利,是原告以債務人張家興以外之繼承人即被告等人為共 同被告提起本訴,當事人適格要件並無欠缺,合先敘明。貳、被告全體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前向原始債權人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 辦信用卡消費使用,因延欠信用卡款未清償,原始債權人渣 打銀行將其對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之信用卡款債權併同已 取得之執行名義讓與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元誠公司),後元誠公司對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請求執行 因執行無果換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0187號 債權憑證,並記載有上開債權讓與之情事,後原告自原債權 人元誠公司處受讓上開信用卡債權及執行名義,原告並依民 法第297條規定,將上開信用卡債權讓與情事以寄發信函方 式通知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並獲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 親自簽收在案,是原告依法得請求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給 付上開信用卡款新臺幣(下同)95,730元整,及自民國87年 8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暨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按月 息千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3元與執行 費用767元。而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與被告等六人均為被 繼承人古國容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古國容之遺產即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81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9楼),經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 尚餘分配剩餘款2,469,930元可發還由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 興與被告等六人領取,惟因仍為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與被 告等六人公同共有,致原告無法就債務人即訴外人張家興所 繼承之遺產執行,為此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 位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請求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予以分割 。並聲明:被告等人與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公同共有被繼 承人古國容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二所示分割比例 為分割。
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張壽康、張海倫、張莒興、張至孝則以:系爭不動產為 被告張壽康借名登記在被繼承人古國容及其子張瑞霖名下,
房屋貸款均為被告張壽康所繳交,故系爭不動產應為被告張 壽康名下財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聲請。
二、被告張曉維稱:希望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盡快與原告解決 等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被繼 承人古國容死亡,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與被告為其全體繼 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事務所函及回執聯、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且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在 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原告另主張被繼承人古國 容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部分,業據其提出本院10 5年度中簡字第3351號民事判決、本院執行命令、本院執行 處通知、本院提存所函為證,被告張壽康、張海倫、張莒興 、張至孝雖辯稱系爭不動產為被告張壽康借名登記在被繼承 人古國容及其子張瑞霖名下,貸款均為被告張壽康所繳納, 並提出貸款繳款證明、囑示、被告張壽康手稿、切結書等件 為憑,惟繳款證明無從據以認定實際繳款者為何人,另囑示 與民法所規定遺囑之要件不符,原告亦以該囑示均是由被告 張壽康所書寫而否認其係出自被繼承人古國容之真意,亦難 僅憑被告張壽康個人手稿及訴外人張瑞霖之切結書,即予以 認定系爭不動產係被告張壽康基於借名登記關係而登記於被 繼承人古國容名下,被告抗辯借名登記云云,殊不可採。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所明定。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 ,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同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債權人得予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 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 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 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 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 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又按共有物 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 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 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 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 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絛 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規定。經查:(一)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因繼承而取得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 共有權利,在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 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應俟辦妥遺產分割 ,始得進行拍賣,故執行法院須待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已 辦妥遺產分割或由原告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俟公同共有 關係消滅後,始得對債務人所分得部分執行(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意旨參照)。(二)原告對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之債權未獲清償,亦經取得執 行名義,且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 不分割之約定,惟因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怠於行使遺產分 割請求權,致原告無法就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分得部分執 行,則原告為保全其對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之債權能獲得 清償,自得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行使訴外人即債務 人張家興之遺產分割請求權。
三、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以原物 分配,由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與被告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 繼分比例分別取得,經本院審酌原告所主張之前揭分割方案 與法無違,且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與被告等人公同共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分配款,性質可分,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與 被告等人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亦符合公平。從 而,依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訴外人 即債務人張家興與被告等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應符合訴外人即債務人張家興與被告等人之利益而為適當, 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 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與 被告之間實屬互蒙其利。是原告代位債務人張家興提起本件 分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本院認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 由原告(張家興部分應由原告負擔)與被告依附表三所示比 例負擔,較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附表一
編號 財產名稱 金額 (新臺幣) 本院分割方法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109年度存字第874號提存物 2,469,930元 由訴外人張家興與被告張壽康、張曉維、張莒興、張海倫、張至孝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取得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張壽康 2/7 張曉維 1/7 張莒興 1/7 張海倫 1/7 張至孝 1/7 張家興 1/7 附表三
訴訟費用負擔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原告 2/7 被告張壽康 1/7 被告張曉維 1/7 被告張莒興 1/7 被告張海倫 1/7 被告張至孝 1/7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