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741號
TCDV,110,司聲,1741,2022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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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志豪


黃懷萱

上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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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