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38號
TCDV,110,司執消債更,38,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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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吳俊宏
即 債務人 之3
代 理 人 魏其村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蕭淳陽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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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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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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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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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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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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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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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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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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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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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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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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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裁定 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二、 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 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 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 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 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 比例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2款、第62條第2項、第64條之2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0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 案,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不符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 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 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債務人在工地擔任臨時工,日薪新臺幣(下同)1,100元    ,每月平均收入約24,000元,無三節、年終獎金,另領有 租金補助每月4,000元,此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函及本院110年11月30日 訊問筆錄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次查, 債務人雖有93年出廠之機車,車齡超過17年,已逾耐用年 限,殘值甚微,無其他具清算價值之財產,並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 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清單等在卷足憑。
(二)債務人主張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臺 中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7,516元之標準, 合於法律規定。次查,債務人尚需扶養母親(領有中低收 老人生活津貼每月7,759元、扶養義務人2人),債務人主 張之每月扶養費每月4,492元,合於上開法定之標準,於 法有據。
(三)本件債務人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更生方案履行6年間債 務人可處分所得2,016,000元(計算式:28000×72=20160



   00),扣除必要6年間必要支出1,584,576元(計算式:22    008×72=0000000),剩餘431,424元,依前開說明,提出1 0分之8即345,139元,即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而債務人 所提出如附件一以每月為1期、每期5,000元、合計共清償 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360,000元之更生方案,已逾前開 數額,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
(四)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360,000元,高 於債務人於108年12月4日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個人及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112,990元 (依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其前2年可處分 所得約631,200元【計算式:26300×24=631200】、前2年 之母親扶養費約107,808元【計算式:4492×24=107808】    、債務人前2年之生活必要費用,以臺中市106至108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標準計算約410,402元【計算 式:106年12月4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15701×28/31=    14182,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16576×12=1    98912,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日止:16576×11+16    576×3/31=197308,14182+198912+197308=410402】 ,故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債務人及受扶養者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約112990元)。另債務人名下財產亦無具清 算價值之財產,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 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 償之總額。
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更生方案成數過低,應 拉高還款金額、另謀新職增加收入等語,惟查: (一)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 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    ;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 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故倘清償已達相當 成數,即視為盡力清償,以利更生方案之成立(本條例第 64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而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依法已視為盡力清償,債權人以清償成數過低、應拉高還 款金額為不同意之理由,尚屬無據。
(二)更生方案當依具體情事,以債務人現時客觀上已確定之收 入,作為評估其償還能力之基準,以求更生方案履行之穩 定性與可能性,至更生債務人有無能力(於短期間內)另 尋較高薪之新職,自當綜合債務人學經歷、所具備之專長 技能、當前社經環境、所在地求職率高低、債務人家庭狀 況及債務人年紀等因素而為考量,並應得有確實之具體事



證始能據為論斷之基礎,倘無何具體存在或可得預期之 事
證,即不容徒憑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久,不尋求新職 或兼職為由,逕認更生條件非公允或債務人未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 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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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