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745號
TCDV,110,勞補,745,202203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45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劉文萱律師
陳頌揚
被 告 黃桂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2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