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143號
原 告 楊子嫻
被 告 沐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2,075元,及自民國110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2,0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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