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39號
TCDV,109,重訴,339,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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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原 告 李糶霖(即龔鑫鎂之承受訴訟人)

李靉樺(即龔鑫鎂之承受訴訟人)

李金隨(即龔鑫鎂之承受訴訟人)

李糶燃(即龔鑫鎂之承受訴訟人)

李岳霖(即龔鑫鎂之承受訴訟人)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
被 告 陳政易
王秋福
訴訟代理人 王全中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糶霖、李金隨李靉樺李糶燃為原告龔鑫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 75條、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龔鑫鎂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 糶霖、李金隨李靉樺李糶燃李岳霖,有龔鑫鎂之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391-403頁)。茲因原告龔鑫鎂之繼承人中僅李岳霖於111 年3月9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17頁),其 餘繼承人則未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 定命李糶霖、李金隨李靉樺李糶燃為原告龔鑫鎂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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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