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59號
TCDV,109,訴,659,2022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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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林仁祥
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每日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25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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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每日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