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80號
TCDV,109,訴,380,2022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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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張讚金



被上訴人 麥當勞第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鼎耀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4萬8486元(計算式:109年公告現值每平
方公尺4萬8545元12層樓占用面積341平方公尺=137萬948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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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