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鎧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金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心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805,4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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