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78號
TCDV,109,家繼簡,78,2022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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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78號
原 告 沈翠華(即沈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浩鳴張細嬌之繼承人)


余紅萱張細嬌之繼承人)

張政璂(張細嬌之繼承人)

張祁臻(張細嬌之繼承人)

張志淳張細嬌之繼承人)

張志超(張細嬌之繼承人)

張玲淑張細嬌之繼承人)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學
被 告 黃木田黃吳尾嬌之繼承人)

黃吳申妹(黃吳尾嬌之繼承人)

黃孜旨(黃吳尾嬌之繼承人)

黃郁真黃吳尾嬌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惠苓
被 告 黃桂田(黃吳尾嬌之繼承人)

黃日田黃吳尾嬌之繼承人)

黃明田黃吳尾嬌之繼承人)

黃任田黃吳尾嬌之繼承人)

黃桂香黃吳尾嬌之繼承人)

黃桂英黃吳尾嬌之繼承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余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沈翠華為原告沈金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 75條、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原告沈金龍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女 沈翠華,有沈金龍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親等關聯(一 親等)查詢、繼承人沈翠華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茲因原告沈金龍之繼承人並未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承受 訴訟,被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沈翠華為 原告沈金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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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