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莊秉翰 住○○市○區○○街00○0號 即 債
務人
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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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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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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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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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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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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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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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
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又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
,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
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
結,並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
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