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珍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晨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7號勞資爭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0,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惟本件上
訴請求因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430元【計算式
:3,645元×2/3=2,430元】,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5元【
計算式:3,645元-2,430元=1,2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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