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晨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松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珍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7號勞資爭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2,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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