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美燕
陳奕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彭佳元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巫文傑
巫承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卓苓姿
參加訴訟人 曾坤炳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8萬3,376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767萬1,32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2+0000000*2=00000000】,應徵上訴裁判費38萬3,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