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證卷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陳宣任律師
原告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即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告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列抗告人即參
加人對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第一審裁定
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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