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 告 陳鴻國被 告 吳振揚上列被告因毀損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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