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45號
TCDM,111,聲,945,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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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錦昌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

具 保 人 羅秀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
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秀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羅秀姿因受刑人羅錦昌竊盜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 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 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受刑人羅錦昌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 ,由具保人羅秀姿繳納同額現金後,於民國110年7月20日釋 放受刑人,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 附卷為憑。嗣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190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 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 ,而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又現另案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通緝中,另通知具保人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 人亦未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21日中檢謀壬111執更字 第336號通知各1份、送達證書2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報告書各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 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經



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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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