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10號
TCDM,111,聲,910,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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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被 告 BEN YOSEF LIOR YOSEF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110年度重訴字第2282號),聲
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EN YOSEF LIOR YOSEF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3。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BEN YOSEF LIOR YOSEF經裁准交保 後,原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7,惟該 處因租期已於民國111年2月19日屆滿不續租,故被告另覓得 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3」,懇請鈞院同意 被告限制住居於該址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 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 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 工作、生活、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 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 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限制住居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9樓之17,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既已陳明上 開事由表明確有變更上述原限制住居地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12樓之13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被 告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變更限制住 居地,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江健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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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