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67號
TCDM,111,聲,867,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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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健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健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 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 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洪健瑋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5所示之罪不得易 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6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 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洪健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28日至104年4月30日 104年5月7日 104年5月7日至104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2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2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29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 判 決日 期 108年1月3日 108年1月3日 108年1月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131號(編號1至5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131號(編號1至5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131號(編號1至5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8日 104年5月10日 107年3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2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2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344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 109年度豐簡字第99號 判 決日 期 108年1月3日 108年1月3日 109年2月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6號 109年度豐簡字第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109年3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131號(編號1至5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131號(編號1至5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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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