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05號
TCDM,111,聲,805,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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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菀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21號、111年度執字第212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蔡菀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菀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 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 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 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 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 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 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詐欺案件、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 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12日 110年1月12日 110年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28、568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28、5688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889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24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2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5日 110年10月15日 110年11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24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2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4日 110年12月4日 110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30號 編號1至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2日、13日 110年1月15日 110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99、2392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99、2392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99、239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7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7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7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7日 110年12月17日 110年1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7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7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7日 111年1月17日 111年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26號 編號4至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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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