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88號
TCDM,111,聲,788,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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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志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志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3年8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於民國111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3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 462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本院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 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超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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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