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焌瑋
具 保 人 陳暐皓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暐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暐皓因受刑人即被告陳焌瑋(下稱 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 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第2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於民國110年2月3日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1 0年度訴字第6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繼經移 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 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 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被告未獲,亦 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有上開判決書、刑事被告現金 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 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 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鈴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