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09號
TCDM,111,聲,709,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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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坤富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77號、111年度執字第177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坤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坤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坤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審酌受 刑人所犯均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 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分別在109年、110年間等 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考量受刑人 函覆本院之陳述(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 法庭裁定意旨),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表等在卷可參;再 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 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中旬至109年12月28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 110年1月4日至110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8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173、24994、253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272號 110年度訴字第1461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9月7日 110年12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272號 110年度訴字第14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0月6日 111年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24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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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