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62號
TCDM,111,簡,162,20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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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建菖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18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與代號AB000-H11004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 為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沐蘭精品旅館臺中館之同事 。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意圖性騷擾,乘甲 不及 抗拒之際,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擁抱甲 及觸摸其胸部。嗣經 甲 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邵健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沐蘭旅館臺 中館經理柳宏學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6張、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表、性騷擾事 件申訴書、沐蘭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刷卡資料一覽表、員工面 談紀錄表、台中沐蘭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自願離職申請書。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4所為,係基於同一性騷擾之犯意,接續自後 方緊抱甲 後觸摸甲 胸部,各次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 刑分離,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就附表所示4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從後方緊抱或觸摸胸 部之方式性騷擾甲 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及被告坦承犯 行,雖與甲 以新臺幣5萬元達成調解,惟迄今仍未賠償之犯 後態度,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 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 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 1條第1項前段,竟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方式 宣告刑 1 110年2月17日某時 沐蘭精品旅館臺中館 自後方緊抱甲 邵健菖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0年2月23日16時01分許 沐蘭精品旅館臺中館309號房之車庫 自後方緊抱甲 邵健菖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0年2月24日9時許 沐蘭精品旅館臺中館305號房內之吧台 自後方緊抱甲 邵健菖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0年2月24日9時20分許 沐蘭精品旅館臺中館226號房內之床頭旁 自後方緊抱甲 ,並觸摸甲 胸部 邵健菖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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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沐蘭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