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1年度,303號
TCDM,111,毒聲,303,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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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23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執 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89年 10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於同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63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未知 戒絕毒瘾,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11月30日2 1時許,在臺中市太平區新福公園之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 他命置於玻璃球内加熱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110年12月1日8時許,在臺中市東區旱溪西路1 段202號住處內,為警扣得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2包(分別淨重0.4601公克、1.5305公克),而查獲上 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上揭事實業 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其於查獲時為警所採集之 尿液檢體,經送檢驗結果,亦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 體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所出具 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此外,並有前述 甲基安非他命2包扣案,以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 月8日草療鑑字第1101200060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足證被 告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予認定。又被 告於偵查陳明願執行觀察、勒戒以戒絕毒癮,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聲請書贅載修正後,應予刪 除)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 ,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 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 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 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 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復參諸卷附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 月27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被告於110年12月2 日6時36分許所採集之尿液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並有勘察採(驗)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鑑定許可書、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200060號鑑驗書在卷可參,暨有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確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之犯行無訛。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10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6369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考。雖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另有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 之前科紀錄。惟本件被告復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顯係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 後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揆諸上開說明,自應 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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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