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451號
TCDM,111,易,451,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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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曜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
1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曜彰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 國110年9月4日晚上9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 0號前騎樓處,持不明之利器,割損告訴人袁偉芯所有之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椅墊,致該機車椅墊損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354條 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已於111年3月22日即本院審判中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依前 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均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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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