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406號
TCDM,111,易,406,202203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高能(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
偵字第49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略以:被告葉高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21日18時30分許,在臺 中市○○區○○路○段000號前,以自備鑰匙1支,啟動林淑盈所 有、陳柏岳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 騎乘離去,以此方式竊得上開機車1部(價值新臺幣3萬元)。 嗣於同年月23日9時55分許,被告騎乘上開機車行經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前為警攔查後,向警方坦承上開犯行,為 警當場扣得上開機車1部(已發還陳柏岳)及鑰匙2支,因而查 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1 年2月14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於111年2月21日死亡,此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2月14日中檢謀巨111速偵494字第 1119015051號函、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 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