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秀枝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
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秀枝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秀枝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8月19日以110年度中交簡字第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庫 支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且於110年10月4日確定在案。 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已通知受刑人應於111年1月3日前向 公庫支付5萬元,惟受刑人於111年1月11日到署陳稱僅能繳 納3,000元,並請求分期或延期繳納等情,已合於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關於 緩刑之撤銷亦有修正,依立法意旨說明,舊法第75條第1項 固已設有2款應撤銷緩刑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 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 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是將緩刑之撤銷分為「 應撤銷」及「得撤銷」兩種原因,故將刑法第75條修正為「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 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 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並新 增刑法第75條之1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 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 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 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
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2 項之規定,於前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亦適用之」。是於該條 「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院即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 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其犯罪型態、原因、 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 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 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 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 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是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者,並非一律撤銷其緩刑宣告,應由法院斟酌原宣告之緩刑 是否確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再決定是否撤 銷緩刑之宣告。
三、經查:
㈠受刑人蕭秀枝前於11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10 年8月19日以110年度中交簡字第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庫支付5 萬元,且於110年10月4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10年度中交 簡字第950號刑事判決書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執聲字第287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復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9-10頁), 堪認屬實。
㈡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0月5日發函, 通知受刑人應於110年10月4日判決確定日起算3個月內,即1 11年1月3日前,向國庫支付5萬元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10月5日中檢謀甲110執緩997字第1109097384號函1 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訴訟(行政)文書 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1紙附於執行卷可稽,惟受刑人遲至110 年1月11日始主動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稱其僅能繳納3,0 00元等語,亦有執行筆錄1份附於執行卷可稽,是受刑人確 有無故不履行本案確定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所 宣告應向公庫給付5萬元之附條件緩刑之負擔之情形,足認 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亦無從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原宣告之緩刑確 難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按諸前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之要件相符 ,應認本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本院裁 定將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美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