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82號
TCDM,111,單聲沒,82,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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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平源


張源沛永年土木包工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0年度緩字第348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平源張源沛(即永年土木包工業) 2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5087號緩起訴處分, 並於民國110年1月5日確定,俟於111年1月4日緩起訴處分期 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永年土木包工業大小章印文、照喨 公司存摺影本各1份,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羅平源張源沛(即永年土木包工業)2人因違 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 第35087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10年1月5日確定,俟於111年1 月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此節經本院核閱該案 執行卷證無訛,亦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次查,本 件扣有永年土木包工業大小章印文、照喨公司臺中市○○區○○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照喨公司大里農會帳戶)存 摺影本等件各1份,此有臺中地檢署108年保管字第5110號扣 押物品清單可參(偵953號卷第101頁),而上開物件係在位 於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麗君之住 處所扣得,此情有本院搜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及收據等件存卷可憑(聲搜14號卷第93-107頁), 是以上開物件乃合法扣押楊麗君所有之物無訛。惟查,證人 楊麗君於調詢中證述:永年土木包工業大小章印文,係張源 沛授權伊自行刻印之印章所蓋之印文,上開印章用以投標本 採購使用之印章;照喨公司大里農會帳戶於108年2月22日, 有扣款作為申購本採購案標金支票的資金,及同日提款4萬3 仟元,係要購買永年土木包工業之本採購案押標金之郵政匯 票等語(偵35087號卷第24-25頁),依上,可認該採購案之 投標文件中,曾以永年土木包工業「大小章」之印章用印, 及以上開帳戶內資金所購買押標金之支票或郵政匯票本身, 但並非以本件所扣押之永年土木包工業大小章之「印文」, 或者該照喨公司大里農會帳戶存摺或影本本身,以供作該採 購案所使用。況且,該採購案件中所扣得之上揭物件,僅具 證明本件被告2人曾使用上開印文所載相同字體、樣式之「 土木包工業大小章」之印章本體,及該帳戶存摺曾記錄有資 金流動或支用在採購案之投標金使用而已。據上所述,扣案 之上開物件,並非被告2人所有之物,且無證據可資證明有 供作該採購案件使用之情。從而,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物件, 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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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