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80號
TCDM,111,單聲沒,80,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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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緩字第487號、111
年度執聲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楊雅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2月9日以109年度偵字 第242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1月28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FILA商標衣服18件係仿冒商標 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 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 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亦定有 明文。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 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 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而本條之修法理由謂「商標侵權物品雖 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 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 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 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 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 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 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是商標法第98條係屬絕對 義務沒收性質,侵害商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 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且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 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而為適用。三、經查,被告楊雅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2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緩 字第48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依上開緩起 訴處分書所示,被告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自110年1月29日 起至111年1月28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亦有被告全國刑案資 料查註表1份及報告書1紙附於執行卷可稽。而該案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業經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9至27頁、227至229頁) ,且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 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仿冒商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17日斐管 字第108110025號函及所附相關資料暨鑑定人洪淑媛出具之 檢視報告書、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臉書刊登廣告列印資料 (見偵卷第29頁、第31至43頁、第127至135頁、第153頁、第 155至166頁、第183至187頁),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 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 ,屬專科沒收之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檢察官依商標法 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將上揭扣案 物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 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單位/數量 1 仿冒FILA商標衣服 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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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