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874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874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8年11月15日確定,109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10年度大型保字第111號扣 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又被 告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6萬6000元(詳10 8年度保管字第4209號、108年度扣保字第171號扣押物品清 單),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即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賴志雄所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及意圖 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08年11月12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8743號處分書 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11月15日確定,109年11月14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屬實。 又扣案之如110年度大型保字第111號扣押物品清單即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貞觀法律事務所、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萬國法 律事務所鑑定之結果,認定係仿冒品,亦有該鑑定單位出具 之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 定報告在卷為憑(見108年度偵字第28743號卷第46頁、第48
頁至第51頁、第57頁、第66頁、第72頁至第73頁),足認扣 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揆諸前揭說明, 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 收。又被告已繳交現金共86000元,為其犯上開違反商標法 之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哆啦A夢商標貼紙 292件 2 仿冒哆啦A夢商標氣球 1442件 3 仿冒佩佩豬商標貼紙 65件 4 仿冒佩佩豬商標氣球 4570件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貼紙 200件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氣球 5284件 7 仿冒MELODY商標貼紙 102件 8 仿冒LINE商標氣球 2647件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貼紙 30件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氣球 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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