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77號
TCDM,111,單聲沒,77,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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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瀅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78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瀅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8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係屬仿冒商標 商品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
三、本案被告黃瀅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辦後,因無證據證明被告將附表所示商品托運入關 後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意圖,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 111年度偵字第17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 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7896號、111年度偵字 第1788號卷宗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 結果確係仿冒「LONGCHAMP」、「GUCCI」、「HERMES」、「 CHANEL」等商標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3份、鑑定證明書1 份在卷可憑(見他卷第47、67、83、91頁),依商標法第98 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噯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 品名 數量(件) 備註 1 仿冒「LONGCHAMP」商標 包包 4 見他卷第47頁鑑定報告書 2 仿冒「GUCCI」商標 包包 2 見他卷第67頁鑑定報告書 3 仿冒「HERMES」商標 手提包 3 見他卷第83頁鑑定報告書 4 仿冒「CHANEL」商標 鞋子 1 見他卷第91頁鑑定證明書 皮包 3 皮夾 1 圍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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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