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汝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613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汝琦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131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民國110年1月15日確定,並於111年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RELX悅刻煙彈(老冰棍兒口味)20 盒、RELX悅刻煙彈(可樂冰口味)20盒、RELX悅刻煙彈(冰 鎮西瓜口味)20盒、RELX悅刻煙彈(綠豆冰棒口味)20盒、 LANA煙彈(LUSH ICE)2盒、LANA煙彈(MUNG BEAN)2盒、L ANA煙彈(JUICY GRAPE)2盒、LANA煙彈(ICED LYCHEE)2 盒、LANA煙彈(COLD COKE)2盒、MARS霧化彈(混合口味) 2盒,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 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 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 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 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 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 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查獲之禁藥業 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 沒收之諭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 旨參照)。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13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為1年,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1 月15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96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1 年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 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 均含尼古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8月27 日FDA研字第1090023276號函暨附件1份附卷足憑,均屬藥事 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 ,且該等物品皆為被告所有,係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 ,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偵字第36131號卷第18至第19頁、第70頁),並有 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第六隊陳報單檢附證物清單、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檢附送驗檢體清單等在卷可稽(見同上 卷第31至第50頁),皆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是以,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揆諸上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RELX悅刻煙彈(老冰棍兒口味) 20盒 2 RELX悅刻煙彈(可樂冰口味) 20盒 3 RELX悅刻煙彈(冰鎮西瓜口味) 20盒 4 RELX悅刻煙彈(綠豆冰棒口味) 20盒 5 LANA煙彈(LUSH ICE) 2盒 6 LANA煙彈(MUNG BEAN) 2盒 7 LANA煙彈(JUICY GRAPE) 2盒 8 LANA煙彈(ICED LYCHEE) 2盒 9 LANA煙彈(COLD COKE) 2盒 10 MARS霧化彈(混合口味) 2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