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承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
810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
11年度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承輝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 第3810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 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10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該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 。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有該局民國111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0 11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9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 確為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另 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 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 量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 1包(驗前毛重0.75公克) 二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 1包(驗前毛重0.86公克) 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 1包(驗前毛重2.89公克)